屬性:農委會
一、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法」)第38-3條,有刊登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之廣告刊登者及平台提供者應(1)加註有關宣導防疫或檢疫之必要警語。(2)保存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個人資料,或定期提供予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3)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內容。
二、依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第5條第1項規定,「應施檢疫物廣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店家應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應施檢疫物廣告之相關內容:
三、 本平台一律禁止刊登前述商品(包含非洲豬瘟疫區的豬肉及豬肉製品),縱使並未進貨、未成立訂單、或未開啟購物車等,仍已觸犯本法及本措施規定,防檢局得依法裁罰新台幣3-15萬元罰鍰,敬請檢視您所上架的商品,並盡速移除違法或無欲銷售的商品。
四、 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擴大並確保本平台商品之合法性,本公司將不定期巡查平台上商品內容,如您接獲本平台之商品違規通知信時,敬請於期限內依來信指示改善(例如:清楚標示商品產地、檢附證明文件(輸入檢疫證明書、廠商切結書等))或移除違規商品。如您的違法刊登行為,致本公司受有任何不利益,本公司將向貴店家提出求償!
五、 相關規定請參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非洲豬瘟資訊專區》查詢或洽防檢局專責聯繫窗口:02-3343-2074、02-3343-6422、02-8978-9655、02-8978-7901。
*參考網站及資料:
(1)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2)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
(7)防檢局聯繫窗口一覽表
(8)常見問與答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商品到貨7天鑑賞期(包含例假日)之權益,七日鑑賞期屬『考慮期』並非『試用期』,若商品如經拆封、使用、以致缺乏完整性即失去再販售價值時,恕無法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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